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届〕第六号)
《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于2019年11月27日经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3月20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域污染防治
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三都澳海域内从事养殖、航行、勘探、开发、旅游、科学研究、船舶修造与拆解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从事影响海域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陆海统筹、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海上联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和实施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实现三都澳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委会配合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污染防治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