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令
(第331号)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韩立明
2019年12月24日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绿色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统筹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审批,配合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运输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房产、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