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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 VOCs排放与治理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第45号) 颁布机构:日照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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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10月31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3日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沟通、协调、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协同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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