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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第78号) 颁布机构:滨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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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1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主体自律、公众监督、污染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定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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