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 VOCs排放与治理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第57号) 颁布机构:东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4日经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制度。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控制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十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监督管理,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