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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扬尘污染防治

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呼伦贝尔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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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8月28日经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28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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