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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第18号) 颁布机构:邢台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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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9月28日邢台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防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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