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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十六届]第33号) 颁布机构:铜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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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3号)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3日经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3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审批服务、能源、气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建立多元化的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第十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