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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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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9]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综保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1日市委第73次常委会、2019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4日   南昌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南昌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权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市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国家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省、市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下属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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