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生态和景观的功能。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农业农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游功能开发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