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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 VOCs排放与治理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颁布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机构: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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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唐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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