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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颁布机构: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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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8日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五)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保障农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六)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七)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八)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九)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十)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十一)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单位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三)组织交通协管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镇区、乡村道路交通秩序,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


  (五)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部门(机关)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负责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下列工作:


  (一)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等工作,严把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关。


  (二)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无牌无证、酒驾毒驾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开展专项整治。对移送、举报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符合证据法定形式和要求,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执法证据。


  (三)依法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检验资质。


  (四)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梳理分析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现的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


  (六)依法监督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解体工作。


  (七)依法批准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责令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八)遇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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