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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9)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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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规〔2019〕7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二)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