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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正)
颁布令:省政府令第145号 颁布机构: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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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3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省政府令第150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