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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2019年第2号) 颁布机构:荆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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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9年第2号)   《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通过 ,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5月10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绿化施工、道路保洁、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公共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四)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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