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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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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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