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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颁布令: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颁布机构: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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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浩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测和地震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包括市州、县区市,下同)级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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