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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颁布令: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颁布机构: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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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浩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测和地震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包括市州、县区市,下同)级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