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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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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颁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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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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