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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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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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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正)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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