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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修正)

颁布令:(第42号) 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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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1日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六)审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的事项;   (七)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及公路状况;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   (九)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十)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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