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职业资格 职业教育培训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颁布令: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生态环境部令
(第5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年6月12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