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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颁布令: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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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 (第5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年6月12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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