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村、居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群众举报和投诉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和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
第二章 采砂计划与许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
严禁在水工程、桥梁、码头、航道设施、水下管线(隧道)、取水口、各类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定河砂可采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十一条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