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水上运输 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正)

English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