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作业、矿产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公路养护保洁和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化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推动公众参......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