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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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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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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号)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月28日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第六条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   第七条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报告程序。   第十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如果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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