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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能源计量 计量管理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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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主席令第十六号 颁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法律 适用领域 计量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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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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