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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水土保持 土壤污染防治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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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保障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和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强度、面积、成因、危害以及变化趋势、预防治理情况及其效果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水土流失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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