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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18修订)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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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职业教育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改革和产业发展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就业相结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产教深度融合,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引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和以文化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等工作。   第八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和投入水平,确保职业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   市和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安排使用职业教育经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条 本市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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