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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2018修改)

颁布机构: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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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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