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纳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范围为: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列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未列入上述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我市排污许可证实行市、镇(区)两级管理,各自管理权限以市政府公布的《中山市环保局权责清单》及关于事权下放的文件规定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除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起步区)以外的下列情形的排污许可证审批:《中山市污染源分级管理办法》中列为A类污染源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规定,验收权限属于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审批。 (二)火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