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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颁布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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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3月1日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八)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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