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政府令 第325号)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拒不改正的,提请评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或取消其评价资质”和“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在资质年审时降低或取消资质”。 六、删去第十九条中“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和“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根据2001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