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令:粤办函〔2017〕708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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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7〕70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