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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修正)
颁布机构: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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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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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