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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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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安监[2006]2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7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登记编号为(渝文审[2006]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 (渝安监[2005]30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7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者应按本实施细则分别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者包括常年或临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遵循“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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