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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颁布机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7-05-24 生效日期 2017-05-24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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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穗环规字〔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适当扩大奖励范围,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修订了《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予以印发实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4日   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电镀、印染项目的;   (七)违反我市高污染燃料整治相关规定,未按要求淘汰燃煤、重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九)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第四条 举报人应以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或网络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并应提供被举报人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   市环保局地址: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邮政编码510091;官网:http://www.gzepb.gov.cn。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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