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环境管理体系 项目建设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令:(渝府发[2001]47号) 颁布机构: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渝府发[2001]47号 2001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实施对三峡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以下简称库区)内的一切文物保护实施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库区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均受国家保护。   第四条 市文物局主管库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实行任务、经费双包干。   市移民局负责库区文物保护项目计划的衔接、调整,项目的销号管理以及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库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为文物保护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辖区内的文物,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防范库区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确保库区的文物安全。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文物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库区县级以下地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 库区内地下、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含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地面遗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桥梁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