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地发挥能评作用,结合我省节能审查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项目节能情况,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论证,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按节能报告和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内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节能审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