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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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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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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经信循〔2017〕153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令 第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7日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部令 第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持续推进。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鼓励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