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燃气管理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鉴别、评估与检测 化学品分类、标签与标志 危险货物
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日
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单位为生产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省级以上天然气管网和直接由其供应的发电用、工业用天然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
第四条 本市的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资源、节能高效,保障供应、民用优先,有序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并对各县(市、区)燃气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物价)、安监、质量技监、城管执法、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海事、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