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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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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07〕41号)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企业:
1、煤炭;
2、石油、天然气;
3、金属矿产,包括锶、锰、汞、铁矿、铝土矿、钡等;
4、非金属矿,包括土矿石、石棉等;
5、其他矿藏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由矿山企业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预提并单独存储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预提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