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