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环〔2016〕29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企业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