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6年12月12日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社会征信机构从事与企业有关的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对其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使用工作。 各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