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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压力容器(含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监管 压力管道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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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14届2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温国辉   2016年12月7日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但灭火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除外。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气瓶安全进行监督和执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车用和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外的瓶装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等其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   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气瓶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开展有关气瓶安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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