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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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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7〕19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属煤炭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煤炭行业内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在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庆市范围内的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煤矿,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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