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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颁布令:(〔十五届〕第33号) 颁布机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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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3号)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6年9月14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6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7月1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

  鼓励、支持第三方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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