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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正)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常委员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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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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