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6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5年11月24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