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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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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办函〔201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